关于填报
2017
年新增车辆及
50
万元以上设备的通知
各二级单位:
由于教育部调整了2017年预算上报的要求,因此,要求各二级单位重新上报2017年新增车辆及5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计划,具体要求如下:
1
、
2017
年计划报废、购置的车辆和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、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数量,无论资金来源,都应当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录入表(附件1)。
2.
拟于2017年报废、新购车辆的单位,应附文字说明报废或购置车辆的单价、具体型号、类型、报废原因(含购置时间)或购置车辆用途等。
新增车辆申请应当符合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11〕9号)和《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11〕180号)规定的标准(已按上次财务通知上报了车辆数据的可不再上报)。
3
、新增设备应填写附件2,(经费已落实的必报,经费没落实,但有可能购买的建议报,若无法判断通用或专用,可一律按通用设备填报)
联系人:肖瑞泉:88836825
陈老师:88876466(三办514)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2016.7.13
附件1:新增自从配置预算录入表
附件2:新增设备明细表
附件3:国标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 14885-2010)
通用设备包括: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设备及软件、办公设备、图书档案设备、机械设备、电器设备、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、通信设备、广播电视电影设备、仪器仪表、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、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;
专用设备包括:行政事业单位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、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、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、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、电力工业专用设备、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、核工业专用设备、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、工程机械、农业和林业机械、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、食品加工专用设备、饮料加工设备、烟草加工设备、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、纺织设备、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、造纸和印刷机械、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、医疗设备、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、安全生产设备、邮政专用设备、环境污染防治设备、公安专用设备、水工机械、殡葬设备及用品、铁路运输设备、水上交通运输设备、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、专用仪器仪表、文艺设备、体育设备、娱乐设备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