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明确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3-09 作者: 来源: 浏览次数:
关于明确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
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
为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疫情防控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工作,既确保采购工作的效率,又防范采购廉政风险,现对疫情防控有关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管理明确如下:
一、根据财办库【2020】23号文件规定,使用纳入学校预算内管理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和服务的,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目标,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;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(货物20万元、服务30万元)以上的,可不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,由采购申请单位组织采购;采购申请单位应加强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凭据的管理,留存备查。
二、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,需经过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确定。
三、学校竞价网或大型电商平台(京东、淘宝等)在需购货品及时间上能够满足疫情防控要求时,应通过竞价网或大型电商平台进行采购。
四、不能通过学校竞价网或者大型电商平台采购时,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采购:
1.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,采购申请单位可通过内部审签的方式直接确定供应商,并做好相关的记录。
2.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(含5万元)、20万元以下的,采购申请单位应组建3人以上(含3人)采购工作组,与两家以上(含两家)的供应商进行询价、磋商或谈判,并做好相关的记录。
3.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的,采购申请单位应组建5人以上(含5人)的采购工作组,成员包括采购申请单位、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、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,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、磋商或谈判,并做好相关的记录。
五、为降低疫情的交叉感染风险,除必要的现场评审外,可尽量采用线上方式开展采购的相关工作。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学校办公室
计划财务处
审计处
2020年3月8日